一、單位購買并發放口罩
1、會計處理
(1)購進口罩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決定以購進口罩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實際發放給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稅法規定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全額列支
個人所得稅:無須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發現金,讓職工自行購買
1、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等—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2、稅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總額14%的部分可以列支
個人所得稅: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口罩捐贈武漢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或產成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稅法規定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單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進項不得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項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3、納稅調整
增值稅:免征
企業所得稅:
(1)按規定捐贈給公益組織及縣級以上的政府部門的間接捐贈、向定點醫院的直接捐贈全額扣除。
(2)其他捐贈: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直接捐贈不得扣除。
四、發口罩來抵工資、加班費用
1、會計處理
將自產或外購貨物用于抵職工工資,相當于抵債,是特殊的銷售方式。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支出
貸:原材料
庫存商品
2、稅法規定
債務人以口罩抵償工資或加班費用,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口罩出售給職工(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口罩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經營業務中并沒有實際的貨幣流入與流出。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處理
五、以口罩來抵原料
1、會計處理
(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口罩抵償原料款時
借:應收帳款(公允價值)
貸: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
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支出
貸:原材料
庫存商品
2、稅法規定
債務人以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進行核算。企業可將該項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經營業務中并沒有實際的貨幣流入與流出。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處理。
六、客戶支付給口罩生產企業高過合同的補貼
1、會計處理
(1)與數量無關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2)與數量有關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稅法規定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調整
增值稅:
(1)與口罩數量有關的,應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2)與口罩數量無關的,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
七、政府給口罩生產企業的復工返崗補貼
1、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2、稅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5號公告,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銷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3、納稅調整
增值稅:無須調增企業所得稅: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
八、在公共場所免費為行人發口罩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產成品(口罩生產企業)
貸:產成品或庫存商品(其他企業)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稅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項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款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納稅調整
增值稅: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企業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應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09
九、為前來辦事的人員免費發放口罩
1、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用
貸:產成品(口罩生產企業)
貸:原材料(其他企業)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稅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項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納稅調整
增值稅: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全額列支
十、不合格口罩報廢處理
1、會計處理
生產時
借:產成品或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等
報廢時
借:原材料(能使用的零部件)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貸:產成品或生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轉出(報廢部分)
期末將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視情況轉入相關科目
借:其他應收款-責任人賠償或保險賠償部分
營業外支出-非常原因損失部分
管理費用-非常原因之外損失部分
貸: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謂“自然原因或正常運輸原因”在會計上稱為“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會計方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將其價值攤入所購存貨的成本。)》的,雖然相關準則沒有明確規定運輸途中合理損耗的處理辦法,但可以根據條文規定推定應該計入所購存貨成本。?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另外,發生的存貨非正常損耗扣除責任賠償和保險賠償后計入營業外支出,在庫存過程中發生的正常損耗計入管理費用。
3、納稅調整
增值稅:因疫情影響造成的報廢進項稅額不須轉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所得稅:全額列支
十一、由于原料無法運輸等原因導致口罩無法生產,支付合同違約金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2、稅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違約金計算的依據是合同中明確簽訂違約的條款,合理的憑據具體包括:合同、支付違約金的有關協議、支付違約金的銀行結算憑證。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按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十二、違規生產、違規銷售口罩,政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稅前扣除。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新購口罩生產設備
1、會計處理
購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次月計提折舊時:
借:生產成本
貸:累計折舊
2、稅法規定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款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財政部
第8號公告答疑:考慮到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3、納稅調整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填報相關數據,無須備案。
十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的口罩生產企業,收到留抵退稅
1、會計處理
收到留抵退稅: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若賬務上已經結轉到“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稅法規定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款規定:?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財政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