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做了《政府工作報告》,報告中關于2019年進一步降低增值稅率的部分引人注目,“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這是繼去年降低稅率1%后又一次降低3%,目的在于通過減稅措施,刺激經濟增長。
一說到降低稅率,人們的焦點都集中在減稅帶來的宏觀效應分析上,而忽視了對納稅人個體實際業務操作的微觀影響,尤其是在新舊稅率過渡期內可能產生的一些風險。本文簡要分析這些可能存在的問題,旨在提醒納稅人們,要重視這些問題,避免產生稅收風險。
1、稅率錯用的風險
在新舊稅率過渡期內,必然會出現多檔稅率并存的情況,稍不留神,可能會錯誤適用稅率。因此,要按照實際業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準確適用稅率,以免稅率“錯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納稅申報的風險
增值稅申報表中,多處涉及稅率。在多檔稅率并存的過渡期內,申報表必然要進行調整,因此,需要認真分析各項業務的適用稅率,避免填列錯誤。如“銷項”存在多檔稅率,要按照實際業務適用稅率進行填寫;同時,“進項”也會存在多檔稅率,要按照實際業務和取得發票區分不同稅率進行填列。
3、發票開具的風險
發票開具有專門的規則。但是,相關法規并沒有明確發票開具的具體時間。《發票管理辦法》僅僅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可見,發票并不必然與納稅義務時間產生關聯。但,一個特殊的規定就是,經營業務中,先開具發票的,產生納稅義務。
在降低稅率的過渡期內,發票開具則面臨較大的風險。首先,從理論上說,如果屬于在降低稅率之前發生的業務,發票開具應適用原稅率;如果屬于在降低稅率之后發生的業務,應適用新稅率。但是,在實際中,往往以新稅率起始時間為準,之前開具原稅率發票,之后開具新稅率發票,而不考慮業務實際發生時間或者納稅義務時間,這在實踐是廣泛存在而又被選擇性忽視的現象。
考慮到實際業務中,補開發票和定期結賬開票較為常見,因此,在稅率降低的過渡期內,應梳理以往業務,結清相關科目,并合規開票,避免稅率適用不明確帶來的風險。
4、取得發票的風險
開具發票的風險會通過增值稅鏈條傳到給下游,自然會涉及到取得發票的問題。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時,3個點的差距還是很大的。因此,在取得發票時,如果屬于原來發生而未開具發票的業務,應該取得原稅率發票,這樣抵扣額較高。當然,對于之前已經發生但未履行完的合同,在新稅率施行后履行完畢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開具,分別適用原稅率和新稅率。然而,實際工作中,大部分傾向于開具較高稅率發票。
5、紅字發票的風險
對于紅字發票,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稅率降低的影響,而且影響周期也會較長。其適用原則是如果是紅沖適用原稅率發票,則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如果是紅沖新稅率發票,則適用新稅率開具。
6、合同中的風險
增值稅率降低必然影響合同中的價格。對于以前簽訂未履行完的合同,可能需要重新測算含稅和不含稅單價,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修改合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對于新簽合同,要按新稅率計算含稅和不含稅單價,重新考慮定價。
7、留抵問題
對于留抵較大的行業,如裝備制造業等,降低稅率帶來的效應將格外顯著;同時,對于有外購資產需求的,應盡快完成購買計劃,爭取適用原稅率,享受降低稅率帶來的收益。
總之,降低稅率切實降低了企業稅收負擔,但也給納稅人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和潛在的風險。因此,在過渡期內,要認真關注政策文件的變化,適時調整業務操作,降低稅負的同時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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